妈妈职场和育儿双赢提案
哺乳期篇
哺乳期权益清单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此外,女职工在哺乳期内, 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阅读:哺乳期妇女用药二十忌
延伸阅读:《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女职工生育待遇有何规定?
1988年9月1日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减少和解决她们在劳动中因生理机能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安全和健康的第一个比较完整的专项法规。它具有以下特点:
①扩大了生育保险的范围。明确规定生育保险“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女职工。
②提高了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对女职工生育待遇进行了修订和完善,《规定》要求: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并将正常产假由原来的56天延长到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③将生育保险制度与计划生育的国策紧密地结合起来,取消了原规定的企业单位按所生子女个数计发的生育补助费。同时规定,女职工违反了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不得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④保障了女职工的劳动权利,加强了对女职工孕期、产前产后期和哺乳期的特殊保护,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间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总之,《规定》的颁布更好地保障了生育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历史原因,《规定》没有解决“企业保险”的模式和格局。




